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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发展模式简析

2014-11-11  来源:北京创行合一规划设计院  作者:

  1、能人带动型


  能人带动型是指“能人”+“合作社”+“农户”的合作形式,主要是由懂技术、会经营,长期专门从事农产品种养、生产、运销等有威望的能人利用他们现有的技术或销售渠道,将从事同一种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创办的农村专业合作社。这种类型的合作社在当今农村最为普遍,在引导农民发展生产、进入市场、疏通产销环节、获取市场信息等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


  能人或专业大户带动型合作社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此种模式在组建和运行过程中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自发性,群众信任度非常高,与农民的利益关系比较密切,但其运行一般不太规范,有些甚至连组织章程都没有。组织的实际运作往往由能人或专业大户包办,组织与成员之间的关系主要依靠能人或专业大户的个人威望来维系。对产权的界定往往比较模糊,能人或专业大户个人的财产与组织的公共财产常常无法区分,利益关系不太清楚,并且本身开拓市场的能力有限,组织规模不易扩展,很难形成有明显比较优势的产业。


  2、农超对接型


  农超对接型是指“供销社”+“合作社”+“农户”的合作形式。在农村以超市、便利店的形式建立经营网点,合作社正是通过与农村超市合作,把农户的农产品借助供销社这个平台进行销售,实现农超对接。这种模式通过供销社的带动可以避免销售中的盲目性和无序竞争,不仅降低了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户进入市场的门槛,而且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民自己销售所带来的风险和损失,使他们的收入相对比较稳定。但也容易出现组织规模较小、资金实力较弱、利益难以合理分配的问题。并且“农超对接型”主要是依托于供销合作社,而供销社带有一定的行政性质,受政府的干预程度大,加之供销社所建立的超市、农资店、便利店主要分布于农村,农产品依托供销社的超市进行销售有限,主要的消费对象只能是当地的农民,销售方面还是存在局限。


  3、企业带动型


  企业带动型是指“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合作形式。龙头企业负责提供农资采购、技术指导、农产品加工、信息获取、市场销售等服务,农户负责农产品生产,作为在企业与农民之间起桥梁作用的合作社则侧重联系和服务,把农户与企业之间的直接交易转化为组织化的间接交易,将农户原材料生产与龙头企业农产品专业化加工联结起来,发挥企业的优势实现农产品销售,以达到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目的。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利用合作社作为中介机构用把农户和企业联接起来,使农产品有稳定的销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农户的交易费用和风险。而且企业在技术、资金、加工、储运、销售和市场信息等方面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可以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使其增值。企业带动型也有其不足之处,即企业和农民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由合同或协议界定,企业通常都处于强势地位,而分散的农户则处于依附地位,因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往往不对等,一旦市场发生变化,损失最多的还是农民。


农民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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