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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园区的产业政策与制度创新

2014-12-15  来源:北京创行合一规划设计院  作者:

  3、实施金融扶持


  运用信贷手段,鼓励和扶持园区的发展,尽力安排其开发建设所需资金;鼓励园区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措发展资金,通过扩大债券、股票上市逐步提高直接融资能力,支持园区的发展。在条件具备时,经批准可建立园区的风险投资基金和共同发展基金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创办风险投资公司,增强投融资能力,支持风险较大的高新产品开发。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予以贷款支持,并每年从收回的技术改造贷款中,划出一定数额用于新技术开发。银行每年给园区安排发行长期债券的一定额度,用于向社会筹集资金,支持新技术开发。建立政府、企业、银行三方联席会议制度,为企业融资提供平台。政府金融机构要把园区新支柱产业作为新的信贷投入点和利润增长点,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适当优惠。要加大信贷结构调整,增加信贷额度和投放比例,实施贷款倾斜支持,在清算、汇兑、征信管理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鼓励发展信托、融资租赁、抵押、典当、信用担保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支持企业利用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及各类基金解决融资问题。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金融业,鼓励发展各种民间借贷合作组织,鼓励民资合股组建支持园区产业发展的投资公司,对于景区建设、宾馆建设、产业基地建设等项目可采取股份制形式融资。


  4、园区土地利用政策


  调整土地政策,推进土地高效配置。对园区的建设用地,可成片征用,逐步开发;允许农村集体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联营形式兴办各类企业;允许采取异地交换、只租不征等形式开发建设。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将土地折成股份,在企业中参股、入股或与企业联营,参与企业分红。在园区征地过程中,可以采用土地分期付款的方法,如首期付给农民30%的土地款,剩下的70%由园区开发公司与村、组签订协议,分期付款,并按银行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园区开发必须在政策上创新,才能赢得投资者的认可;需要敢于打破条条框框的限制,敢于突破政策法规的“雷区”,超前了解政策信息、超前做出调整反应、超前应用与突破、超前获取政策支持,在具体工作中抢先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的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


  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明确土地承包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生态用地保护。建设项目确需要生态用地的,应严格依法报批和补偿,加强对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建设线路和施工场址的科学选比,防止水土流失。


  园区开发的土地由政府统征后按市场经济原则向投资商转让,通过拍卖获取巨大土地差价收益。园区开发需要为投资商优先提供所需用地,用地按建设面积实行限期有偿使用制度。可以考虑将用地期限定为40年。建设项目与总体规划一致的项目,可优先安排用地;产业建设项目与总体规划不协调的,应该禁止进入。


  可以考虑用比较优惠的价格供应土地。如申请投资开发的投资商,投资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可享受应交土地使用出让金的30%优惠;投资5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可享受应交土地使用出让金的50%优惠,投资80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应交土地使用出让金的70%优惠。


  (三)农业产业园区企业(产业)集聚机制


  1、什么是农业产业园区企业(产业)集聚机制


  园区企业(产业)集聚机制也叫企业(产业)“嵌入”式增长机制,是指企业在内外力作用下向区内集聚。根据园区企业(产业)聚集行为的动力和原因,可将企业(产业)向区内的聚集分为两种,即政府导控的聚集和市场导控的聚集。前者经常会导致若干不相关企业的空间集中,后者才会形成经典式的产业聚集整合。


  2、园区企业产业集聚的分类


  政府导控的企业(产业)聚集


  政府导控的企业(产业)聚集是指各级政府为了达到某一发展战略目标,通过政策或经济手段对资源和经济要素的流动和转移方向进行诱导和控制,达到间接调节资源和要素加速聚集的目的,从而使企业(产业)向某一区域集中。这一特殊的功能是市场所无法做到或不能替代的。其优点是聚集速度快,见效迅速;缺点是产业关联度低,难以形成主导产业和产业集群,缺乏持久发展能力,更缺乏自组织能力。


  市场导控的企业(产业)聚集


  市场导控的企业(产业)聚集是指依靠与生产有关的力量和与需求有关的力量相互作用形成特殊的区位优势,促使企业自主地从高成本区位向低成本区位转移而形成企业(产业)集聚。在市场机制下,企业是空间聚集的真正主体,在价值规律、供求机制的作用下,劳动力、资金等生产要素会自发地向经济高速增长的地区转移,以获得较高的要素收益率。企业(产业)聚集过程实际上也是资源与要素的重新配置过程。在不存在人为的空间转移障碍的条件下,生产要素的流动都会遵循效率原则进行整合,资金和劳动力将从低效益部门和地区向高效益部门或地区流动,从而改善资源配置,提高整合效率。这种转移的动力来自于聚集所带来的乘数效应。乘数效应是通过产业的内在联系和集约规模经济实现的,当一种具有推动作用的新产业在园区投资后,围绕该产业很容易形成与之相关的产业链。产业的聚集会吸引周围地区的资源、经济要素、企业向园区集中。


  4、园区企业集聚现象的产生条件


  无论是政府导控的企业聚集还是市场导控的企业聚集,控制要素转移的主体只能是园区企业。从主体角度看,生产要素或资源向优势地理区位的集中过程实质上是他们谋求因选址不同而获得生产率优势的过程。尽管在某些特定的园区,这种优势是靠政府转移支付的方式间接获得的,如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但在供求市场上仍表现为产品的利益差距。对所有企业而言,只有在存在利益关系的前提下,才可能出现要素的流动和产业的聚集,这也符合“经济人”的假设。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园区企业集聚是基于本区可能带来的各种“利益”。一是区位比较利益。这是企业空间决策的最基本的标准。二是企业和产业的互补利益。企业因分工和专业化等原因,只有利益互补才可能将比较利益转化为现实利益,这种互补利益来源于集聚经济效益。三是集合利益。由于相关或不相关的企业集中在同一区域所形成的特殊利益,包括来源于集中化后大量交易带来的运输费用和交易费用的下降、来源于集中后每个企业都可以充分享受的公共产品的外部经济利益,以及专业化分工和大量集合所带来的强抗风险能力。集合利益构成了园区企业最重要的吸引力。四是空间竞争下的选择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部门内部的竞争、部门间的竞争外,还存在地理空间的竞争(如市场份额竞争)以及对地理位置的竞争(如生产基地与原材料基地的竞争)。在充分竞争的前提下,生产要素总是流向预期收益率高的地理区位,企业也将在利益驱动下选择聚集经济最显著的区位,这种选择的结果使企业获得了源于自身竞争优势的利益。


  5、园区企业集聚的“传导者”和“阻碍者”


  当然,园区企业聚集能否顺利,除了企业本身具有完备和充分的决策主体,面对来自园区的各种利益能够做出理性反应外,还取决于是否存在统一的要素市场体系,是否存在制度障碍。因为前者是企业聚集的传导者,没有要素市场,资源和生产要素就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最佳区位选择,企业也就不可能随资源和要素的流动而向园区聚集;后者是企业聚集的“阻碍者”,如果存在制度障碍,即使园区的各种利益具有很大的诱惑力,但在地方政府本位主义的干预下,也不会有企业向优势区位的聚集。如在资金分割的状态下,最具流动性的资金要素也难以冲破自我封闭或相互封闭的地方保护主义屏障,流向预期收益率高的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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