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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意义重大,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一定要关注!

2017/8/30 15:03:41  来源:北京创行合一规划设计院

  中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截至目前,已经经过三次修改和一次没有完成的修改。每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对于促进经济发展都有重要意义。而此次的修改,与农业农村发展、农民生产息息相关,将为乡村带来新变化。

  此次修订阿着重对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主要是“三块地”改革:

   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

  一、农村土地征收——三大变化保证被征地农民利益!

  1、缩小土地征收范围——现行法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求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对公共利益缺乏界定。此次修订对公共利益进行了列举式的明确界定,既缩小了土地的征收范围,又能够基本保障公共利益用地的需求。

  2、征地程序上,批后公告改为批前公告——既可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又能限制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

  3、完善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机制——现行法中主要按照年产值倍数法实行货币补偿,但难以满足发展过程中农民合理的多元保障诉求。

  修订后主要有三点:

  Ø 用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年产值倍数法。另外,在征地补偿的费用中增加了对被征地农民的住房补偿和社会保障的费用。

  Ø 不再将农民居住的地方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而是作为专门的财产权明确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Ø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居民应当纳入相应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并将留地留物业安置上升为法律。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排除了入市的法律障碍,是最大修订亮点!

  现行土地管理法除允许乡镇企业因为破产兼并导致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之外,禁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现行土地管理法只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由农村集体自己使用,包括宅基地、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要用地的话,得通过征收。

  修订案中虽只有两条,但意义重大,突破性重大,为落实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43条和63条的规定,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由用地单位和个人使用。取得的这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还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具体办法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

  

  三、农村宅基地制度——虽然争议很大,但最起码保障和落实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

  修正案补充了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内容,规定国家鼓励进城居住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腾退出的宅基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协商回购,主要用于满足本集体内部的宅基地再分配,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利用。

  对于这一点,目前个别经济学家有很大争议,认为“协商回购”取代“市场转让”,违背了商品交易的原则,也违背了市场供需规律,不利于空心村宅基地的盘活,也不利于农二代的发展。

  

  各位,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是为了顺应时代的变化,作为休闲农业规划院,对此次修订格外关注,这是新的开始,也会有更多新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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